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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航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编: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二零二五年九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

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提

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供如下意见: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8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上刊登《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中国(江

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兴隆路12号7幢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

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截至2025年9月1日(星期一)下午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12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7.0312%(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8800337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256196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5441414股,下同)。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8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805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2.8370%。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投票依据深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由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3786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31%;反对1429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4%;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5%。

2.0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1《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3775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78%;反对1429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4%;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

2.02《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3775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78%;反对1429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4%;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

2.03《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73775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78%;反对1429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4%;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

2.04《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73775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78%;反对1429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4%;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

2.05《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769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05%;反对150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34%;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1%。

2.06《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737753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78%;反对142974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934%;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

2.07《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73767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78%;反对150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34%;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

2.08《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767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78%;反对150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34%;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

2.09《关于修订<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767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78%;反对150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34%;弃权1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

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

涉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洋经办律师:吴永全邱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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