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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范性文件、《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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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对象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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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企业文化建设;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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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咨询电话号码、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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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本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

营运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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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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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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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将随着投资者关系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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