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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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指全称
联科科技、公司、贵司指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激励对象指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独立董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考核办法》指管理办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指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本法律意见书指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本所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项目承办律师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91号
致: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的《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贵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
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贵司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
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1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贵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26年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6年1月27日至2026年2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2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6年2月13日对外披露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6年3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发表了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说明。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一)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调整,包括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等。
(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9人调整为29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4.5
3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4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致同审字(2026)第
110A001181号《审计报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确认,并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对激励对象进行抽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3月9日。经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根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297名激励对象授予244.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4.52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公司将于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与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根据公司的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将依法履行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
5计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
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依法履行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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