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7证券简称:联科科技公告编号:2025-092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晓林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04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04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04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10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东路558号公司会议室。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107530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6877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65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1836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83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7人,代表股份65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8%。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万吨高压电缆屏蔽料用纳米碳材料项目(一期)”已完成投资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公司决定对上述项目予以结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4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4%;
反对2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3%;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0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3913%;反对2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8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此前年度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现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永拓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对审计服务实际需求,公司拟聘请致同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4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6%;
反对2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0%;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同意1549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478%;反对2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880%;弃权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丁伟律师、刘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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