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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线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4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4)国浩长律见字第20240419-1-2号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超文律师、刘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召集和召开。2024年3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称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

4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4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3013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570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8090966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4221%;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9227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1482%。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网络投票

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12991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1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2991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1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2991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1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312991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1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12991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1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312991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1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5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312786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949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96%;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弃权20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47%。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4012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1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25897920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127860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2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949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96%;反对2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7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12991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1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的议案》

同意312991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9155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3%;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4月19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罗峥张超文

___________________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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