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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线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08证券简称:华菱线缆公告编号:2026-054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制度修订背景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制度修订情况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删除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修订前修订后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删除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新增第八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七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新增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新增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

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新增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

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新增(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新增第八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修订前修订后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

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新增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新增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新增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新增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

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修订前修订后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新增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十七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构成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新增

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公司将视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涉及新增、删除条款,本制度中相关章节、条款序号同步进行调整。

除上述修订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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