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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线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1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长律见字第20260112-1-6号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牛娜律师、郑雨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2025年12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集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2025年12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的公告》,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工作进度择机确定公司临时股东会具体召开时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于股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临时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12月26日,公司根据董事长的安排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简称为“股东会通知”),确定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1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49306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76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的0.1527%;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39556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615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0人,代表股份28629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4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0人,代表股份2862926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4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签署附条件生效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850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9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3%;反对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

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1%;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

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50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1%;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3.分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每个议案均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具体如下:

3.01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5%;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5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50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4%;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3.02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交易方式、标的资产和交易对方》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1%;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

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50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1%;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3.03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8%;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50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7%;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

3.04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发行种类、面值、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7331%;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

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50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1%;反对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3.05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5%;反对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1%;

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50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4%;反对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3%;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3.06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5%;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50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4%;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7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07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转股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8%;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50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8%;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

3.08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初始转股价格调整机制》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4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1%;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9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0%;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3.09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转股股份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5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5%;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50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4%;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8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

3.10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债券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1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1%;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26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

3.11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转股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4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1%;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9%;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12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还本付息》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9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2%;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

9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4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5%;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2%。

3.13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转股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2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4%;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7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0%;反对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14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3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4%;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8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1%;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15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限售期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3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7%;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10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8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4%;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3.16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7%;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4%;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17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担保事项及评级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9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2%;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4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5%;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3.18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受托管理事项》

11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3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7%;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8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4%;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

3.19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0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6%;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5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0%;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3.20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可转债违约责任》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7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8%;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8%;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股),

1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

3.21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过渡期间损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7%;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7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3%;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3.22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减值测试及补偿》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0%;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6%;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

3.23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业绩奖励》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0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3%;反对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1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5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7%;反对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0%;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24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违约责任》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3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4%;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8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1%;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25审议通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交割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3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4%;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8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1%;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26审议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5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7%;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

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1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0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5%;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

3.27审议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3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4%;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8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1%;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28审议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7%;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4%;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29审议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7267%;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4%;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3.30审议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锁定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6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21%;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1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9%;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4%。

3.31审议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2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7%;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47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3%;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3.32审议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6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5%;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5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7%;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3.33审议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12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6%;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0%;反对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1%;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4.审议通过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2%;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6%;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

17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2%;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6%;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2%;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18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6%;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2%;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6%;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2%;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19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2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6%;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4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5%;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29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0%;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0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3%;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2%;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3%;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2%;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21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3%;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2%;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6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0%;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1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2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8%;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0%。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3%;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2%;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6723%;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2%;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3%;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2%;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3%;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3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2%;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830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528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7%;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25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19.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39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81%;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1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415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36%;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1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0.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390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1%;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415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5%;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6%。

26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716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415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5%;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390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1%;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415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5%;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

27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390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1%;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415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5%;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4.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716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28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415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9%;反对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5%;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390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75%;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1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415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9%;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1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3%。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三分之二以上有有效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4716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29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8415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9%;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1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3%。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30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月12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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