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8证券简称:华菱线缆公告编号:2026-004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菱线缆”或“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吴根红、江源持有的安
徽三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竹”或“标的公司”)
35%股权,并向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菱津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六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12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交易对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报告书》公告前六个月起
至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12月16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对象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4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核查期末序期间累计期间累计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期
姓名职务/关系持股数
号买入(股)卖出(股)间
(股)标的公司原董事
1周玲1100110002025.09.25-2025.12.15
刘宏之配偶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
2宋伟力伙)项目经办人80080002025.10.13-2025.10.16
员宋光荣之成年子女华菱津杉投委会
3周文理6200620002025.09.16-2025.09.25
委员关欣之配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湘潭钢铁集团
4代纪香5000500002025.09.01-2025.09.25
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杜江之配偶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行为,上市公司已取得其出具的《关于买卖华菱线缆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等文件。
1、周玲周玲作为标的公司原董事刘宏之配偶,已出具《关于买卖华菱线缆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华菱线缆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华菱线缆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华菱线缆投资价
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华菱线缆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配偶未向本人透露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华菱线缆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
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上述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要求,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华菱线缆。
4、除本人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华菱线缆股票情况外,本
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华菱线缆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菱线缆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
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华菱线缆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宋伟力宋伟力作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办人员宋光荣之成年子女,已出具《关于买卖华菱线缆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华菱线缆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华菱线缆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华菱线缆投资价
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华菱线缆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华菱线缆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
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上述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要求,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华菱线缆。
4、除本人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华菱线缆股票情况外,本
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华菱线缆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菱线缆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
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华菱线缆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周文理周文理作为华菱津杉投委会委员关欣之配偶,已出具《关于买卖华菱线缆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1、本人未参与华菱线缆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华菱线缆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华菱线缆投资价
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华菱线缆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华菱线缆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
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上述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要求,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华菱线缆。
4、除本人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华菱线缆股票情况外,本
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华菱线缆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菱线缆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
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华菱线缆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代纪香
代纪香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江之配偶,已出具《关于买卖华菱线缆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华菱线缆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在华菱线缆本次重组首次披露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华菱线缆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华菱线缆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华菱线缆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
有关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3、若上述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要求,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所得收益上缴华菱线缆。
4、除本人在核查期间存在的上述买卖华菱线缆股票情况外,本
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华菱线缆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菱线缆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
给第三方,或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华菱线缆股票。
6、本人对本声明和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声明和承诺函的各项声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法人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最终控股股东湖南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存在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认购定增的情况外,自查期间不存在纳入核查范围的相关法人主体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经自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人员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在自查期间,除本自查报告“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华菱线缆股票的核查情况”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
关人员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
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和访谈记
录等文件,本所认为:
基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
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