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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线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4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长律见字第20260420-1-6号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牛娜律师、刘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2026年3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3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简称为“股东会通知”),确定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4月

20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10839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165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的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10839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165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1人,代表股份23682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1人,代表股份2368279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合法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出现股东,不涉及现场投票的计票和监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34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4%;反对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弃权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533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00%;反对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2%;弃权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8%。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2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弃权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522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2%;反对7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6%;弃权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1%。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2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52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6%;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896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弃权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495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5%;弃权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0%。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15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1%;反对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5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514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89%;反对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5%;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2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521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0%;反对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弃权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2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弃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524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7%;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弃权8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8%。

6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2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弃权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521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2%;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5%;弃权8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59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9%;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3%;

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518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71%;反对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2%;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8%。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1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弃权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51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8%;反对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4%;弃权7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8%。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17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反对1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491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8%;反对1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6%;弃权7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6%。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熊硕、张军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8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9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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