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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兴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09证券简称:洪兴股份公告编号:2025-024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

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

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粤能大厦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梧文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5名,所持(代表)股份54754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8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代表)股份54399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0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70名,所持(代表)股份3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1%。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71名,所持(代表)股份3255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900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35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1%。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

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1%;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1%。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1%;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1%。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

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1%;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1%。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7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

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2%;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4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2%;

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43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3%。

6、关于《2024年度董事绩效考核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秋洪、周德茂、刘根祥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1309653股,回避表决51309653股。

总表决结果:

同意3425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84%;

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6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3%;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5%;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2%。

7、关于《2024年度监事绩效考核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5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

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55%;反对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5%;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0%。

8、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8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

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8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54%;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

9、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4733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

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4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0%;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贞、胡文华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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