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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兴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09证券简称:洪兴股份公告编号:2025-042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

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鹤瑞路6号洪兴大厦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梧文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4人,所持(代表)股份63012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0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282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8人,代表股份19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19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19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

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685%;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5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

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685%;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5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29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

反对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622%;反对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019%;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1%;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039%;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0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29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6%;

反对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580%;反对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06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

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998%;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4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

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998%;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4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

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685%;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5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8、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1%;

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039%;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0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贞、胡文华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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