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楼整层及31楼01、04单元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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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兴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洪兴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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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洪兴股份董事会根据2025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洪兴股份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了《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洪兴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30在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鹤瑞路6号洪兴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洪兴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洪兴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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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洪兴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均为2025年1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洪兴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6282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515%。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138人,代表股份数19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洪兴股份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洪兴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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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洪兴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洪兴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
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685%;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5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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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685%;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5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29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
反对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622%;反对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019%;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1%;
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8900
5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039%;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0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29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6%;
反对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580%;反对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06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
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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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998%;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4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
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998%;反对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44%;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2%;
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7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685%;反对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56%;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2.08: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31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1%;
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039%;反对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0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洪兴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洪兴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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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胡铁军黄贞
经办律师:
胡文华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