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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房能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3 查看全文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

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

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

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

1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1年内或超出1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前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第十三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四条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

第十九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市场前景暗淡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投资转让时,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等部门完善法律手续和资产或股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五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二十七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担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

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其他对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子公司应当明确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八章附则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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