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0证券简称:金房能源公告编号:2026-044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开始时间:2026年6月2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
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路月季园20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4.会议召集人: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1199364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31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9582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7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353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7人,代表股份5117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763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353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63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2股份总数的99.9393%;反对6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6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4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76%;反对6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1%;弃权6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63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9%;反对6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7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4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78%;反对6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1%;弃权7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莫军凯、裘羽霞律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
3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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