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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房能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进展暨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10证券简称:金房能源公告编号:2026-031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

公司部分股份进展暨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东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2026年1月4日,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与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专户)(以下简称“富强资产”)、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以下简称“能敬资本”)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其中:(1)杨建勋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富强资产转让其持有的公司825702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2)魏澄、付英、丁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能敬资本转让合计持有的公司814567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的规定,为顺利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交割,经充分友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杨建勋与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专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转让方/甲方:杨建勋受让方/乙方: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专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顺利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交割,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原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原条款约定如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未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等),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10日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标的股份未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交税款);(2)如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甲方有权停止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于约定支付日期后20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的申请(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乙方亦应当将相关收益全部转回给甲方),转回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转回股份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现将第七条“违约责任”修改如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协议为准。

(二)《魏澄、付英、丁琦与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转让方一/甲方:魏澄

转让方二/甲方:付英

转让方三/甲方:丁琦受让方/乙方: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顺利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交割,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原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原条款约定如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未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等),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10日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标的股份未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交税款);(2)如标的股份已过

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甲方有权停止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于约定支付日期后20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的申请(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乙方亦应当将相关收益全部转回给甲方),转回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转回股份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现将第七条“违约责任”修改如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协议为准。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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