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房能源
股票代码:00121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杨建勋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魏澄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付英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丁琦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1月4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6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7
第七节备查文件..............................................18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9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0
3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杨建勋、魏澄、丁琦、付英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受让方 指 子动力-R”QFI专户)和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账户)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富强资产指子动力-R”QFI专户)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能敬资本指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账户)
上市公司、金房能源、公
指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1210)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指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杨建勋
姓名:杨建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11963********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魏澄
姓名:魏澄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51970********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付英
姓名:付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51962********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丁琦
5姓名:丁琦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31973********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杨建勋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魏澄先生、付英女士、丁琦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投资者,便于上市公司后续借助战略股东的产业资源和资金优势,丰富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布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杨建勋4128512726.33%3302810221.06%
魏澄1658072510.57%132645808.46%
付英139371398.89%111497127.11%
丁琦102104906.51%81683925.21%
合计8201348152.30%6561078641.8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杨建勋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富强资产转让其持有的公司8257025股无限售
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魏澄、付英、丁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能敬资本转让合计持有的公司814567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9%)。
本次交易合计转让公司16402695股,转让价格为15.4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人民币25292.96万元。
各转让方、受让方分别转让、受让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转让方出让股份数量出让股份比例受让方受让股份数量受让股份比例
杨建勋82570255.27%富强资产82570255.27%
魏澄33161452.11%
付英27874271.78%能敬资本81456705.19%
丁琦20420981.3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一)《杨建勋与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账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杨建勋受让方/乙方: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账户)
8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42元/股。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按照如下方式和顺序完成:
(1)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的20个交易日内,乙方将20%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将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下同)之日起1月内,乙方将80%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对申请材料予以配合。本次股份转让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办理过户手续
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先决条件。若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不予确认、不批准或附条件批准等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实质无法完成(包括无法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双方各自承担已发生的合理费用)。
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且甲
9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笔股份转让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缴纳手续。
甲方应在办妥相关税费缴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所有申请材料的递交和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递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缴纳印花税/手续费等),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3.过渡期安排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指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期间(简称“过渡期”),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或衍生的股份等权益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转让总价款不变。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已回购股份注销事项,转让股份比例及转让价格不变。过渡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股份转让价款和数量均不变,现金分红金额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甲方保证其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过渡期内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任何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等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
4.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以解除本协议:
(1)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存在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
10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5.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
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未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等),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10日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标的股份未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交税款);(2)如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甲方有权停止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于约定支付日期后20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的申请(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乙方亦应当将相关收益全部转回给甲方),转回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转回股份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11(二)《魏澄、付英、丁琦与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一/甲方:魏澄
转让方二/甲方:付英
转让方三/甲方:丁琦受让方/乙方: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本股份转让协议由魏澄、付英、丁琦分别与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签署,协议主要条款内容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42元/股。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按照如下方式和顺序完成:
(1)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的20个交易日内,乙方将20%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将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下同)之日起1月内,乙方将80%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12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对申请材料予以配合。本次股份转让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办理过户手续
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先决条件。若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不予确认、不批准或附条件批准等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实质无法完成(包括无法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双方各自承担已发生的合理费用)。
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且甲
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笔股份转让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缴纳手续。
甲方应在办妥相关税费缴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所有申请材料的递交和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递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缴纳印花税/手续费等),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3.过渡期安排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指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期间(简称“过渡期”),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或衍生的股份等权益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转让总价款不变。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已回购股份注销事项,转让股份比例及转让价格不变。过渡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股份转让价款和数量
13均不变,现金分红金额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甲方保证
其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过渡期内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任何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等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
4.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以解除本协议:
(1)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存在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5.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本协议
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未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等),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10日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14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标的股份未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交税款);(2)如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甲方有权停止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于约定支付日期后20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的申请(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乙方亦应当将相关收益全部转回给甲方),转回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转回股份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五、本次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具体如下:
1.通过深交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审核;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其他必要的程序。
15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述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增减持金房能源股份的情况。
16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7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金房能源董事会办公室
18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杨建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魏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付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丁琦年月日
1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股票简称金房能源股票代码001210
杨建勋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魏澄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海淀区***********
名称付英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丁琦北京市海淀区***********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有√
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是√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否□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继承□赠与□其他□(因上市公司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及实施股份回购并注销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持股数量:82013481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持股比例:52.30%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数量:65610786股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41.84%及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协议转让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是□
金来源否√(不适用)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否拟于未来12个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公继续增持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除本报告所述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增减二级市场买卖该上持金房能源股份的情况。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否√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20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是□否√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以下无正文)
21(本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杨建勋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魏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付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丁琦年月日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