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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房能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1210证券简称:金房能源公告编号:2026-001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受让方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近日,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与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专户)(以下简称“富强资产”)、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专户)(以下简称“能敬资本”)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其中:(1)杨建勋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富强资产转让其持有的公司825702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2)魏澄、付英、丁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能敬资本转让合

计持有的公司814567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

2.本次交易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交易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本次交易受让方承诺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5.本次交易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获悉其与富强资产、能敬资本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杨建勋将其持有的公司825702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转让给富强资产。

魏澄、付英、丁琦将合计持有的公司814567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转让给能敬资本,其中魏澄转让33161

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付英转让27874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丁琦转让2042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

本次交易合计转让公司16402695股,转让价格为15.4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人民币25292.96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上述协议转让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前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转让方

杨建勋4128512726.33%3302810221.06%

魏澄1658072510.57%132645808.46%

付英139371398.89%111497127.11%

丁琦102104906.51%81683925.21%受让方

2富强资产--82570255.27%

能敬资本--81456705.19%

本次定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本次协议转让系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投资者,便于上市公司后续借助战略股东的产业资源和资金优势,丰富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布局。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

本次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一:杨建勋

姓名:杨建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11963********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2.转让方二:魏澄

姓名:魏澄

性别:男

国籍:中国

3身份证号:1101051970********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3.转让方三:付英

姓名:付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51962********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4.转让方四:丁琦

姓名:丁琦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101031973********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1.受让方一: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专户)

注册地:中国香港

董事:袁天夫、刘上

QFI 证书编号:F2024HKF023

商业登记号码:50921220

4企业类型:QFI 法人

主要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2.受让方二: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

注册地:中国香港

董事:李萌、廖武渊

QFI 证书编号:F2023HKF068

商业登记号码:66893518

企业类型:QFI 法人

主要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1.转让方中,杨建勋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魏澄先

生、付英女士、丁琦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2.富强资产与能敬资本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一)《杨建勋与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账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杨建勋受让方/乙方: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账户)

5协议的主要条款

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42元/股。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按照如下方式和顺序完成:

(1)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的20个交易日内,乙方将20%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将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出具过户登记

确认书(具体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下同)之日起1月内,乙方将80%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对申请材料予以配合。本次股份转让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先决条件。若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不予确认、不批准或附条件批准等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实质无法完成(包括无法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双方各自承担已发生的合理费用)。

6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

意见书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笔股份转让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缴纳手续。

甲方应在办妥相关税费缴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所有申请材料的递交和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递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缴纳印花税/手续费等),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3.过渡期安排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指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期间(简称“过渡期”),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或衍生的股份等权益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转让总价款不变。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已回购股份注销事项,转让股份比例及转让价格不变。

过渡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股份转让价款和数量均不变,现金分红金额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

甲方保证其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过渡期内合法、完整持有标的

股份且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任何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等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

4.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

7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以解除本协议:

(1)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存在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5.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

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未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等),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10日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标的股份未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交税款);(2)如标的股份已过

8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甲方有权停止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符合监

管要求的前提下于约定支付日期后20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的申请(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乙方亦应当将相关收益全部转回给甲方),转回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转回股份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二)《魏澄、付英、丁琦与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一/甲方:魏澄

转让方二/甲方:付英

转让方三/甲方:丁琦受让方/乙方: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魏澄、付英、丁琦分别与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专户)签署,协议主要条款内容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42元/股。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按照如下方式和顺序完成:

(1)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9认意见书后的20个交易日内,乙方将20%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笔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将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出具过户登记

确认书(具体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下同)之日起1月内,乙方将80%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对申请材料予以配合。本次股份转让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先决条件。若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不予确认、不批准或附条件批准等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实质无法完成(包括无法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双方各自承担已发生的合理费用)。

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

意见书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笔股份转让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办妥相关税费的缴纳手续。

甲方应在办妥相关税费缴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所有申请材料的递交和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递交过户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缴纳印花税

10/手续费等),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3.过渡期安排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指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期间(简称“过渡期”),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或衍生的股份等权益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转让总价款不变。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已回购股份注销事项,转让股份比例及转让价格不变。

过渡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股份转让价款和数量均不变,现金分红金额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

甲方保证其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过渡期内合法、完整持有标的

股份且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任何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等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形。

4.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以解除本协议:

(1)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存在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因违约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5.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

11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

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或

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未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等),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10日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标的股份未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交税款);(2)如标的股份已过

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甲方有权停止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于约定支付日期后20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的申请(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乙方亦应当将相关收益全部转回给甲方),转回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转回股份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12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受让方富强资产与能敬资本承诺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五、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未触发要约收购,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5610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4%,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办理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13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强资产);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能敬资本);

4.承诺函;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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