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郑
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味央厨”或“公司”)2023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法定代表人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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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薛虎、粟帅
联系电话010-59026836
2025年4月,因崔胜朝先生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千味央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指定粟帅先生接替崔胜朝情况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215.SZ总股本97160446股注册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红枫里68号主要办公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红枫里68号法定代表人孙剑实际控制人李伟联系人曹原春
联系电话0371-5697887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1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4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1274848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9999978.3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757309.9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9242668.4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4)第0000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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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关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源的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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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对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培训等督导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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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5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薛虎粟帅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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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侯巍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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