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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瓷股份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豁免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10月致: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瓷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5年8月29日出具审核函〔2025〕120031号《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行人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验证,并对发行人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根据文意需要亦可指《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于2025年9月18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审核意见及发行人相关变化情况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进行补充修订,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3-1书。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2目录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3..........................................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4..........................................9

第二部分2025年半年度报告更新事项...................................2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2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21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1

四、发行人的设立.............................................2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6

八、发行人的业务.............................................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告期内变化...........................3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6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7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37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7

二十三、结论意见.............................................38

附件一:新增专利权............................................40

3-3正文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3

2009年2月,许君奇与傅军签署《协议书》,约定双方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

2024年12月,许君奇、傅军分别向公司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双方《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双方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许君奇、傅军变更为许君奇。公司现有董事和高管有多人曾在傅军控制的新华联集团相关公司任职。傅军控制的新华联亚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亚洲)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新华联亚洲持有发行人4100万股股份,其中4000万股被质押,1500万股被法院司法冻结,质押、冻结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5.8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退出共同控制的原因。

(2)原实际控制人傅军的债务及偿还能力情况,目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新

华联亚洲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减持计划,新华联亚洲相关股份处置对发行人控制权是否产生不利影响。(3)结合相关董事、高管的提名和选任情况、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管理情况,说明目前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对公司是否实际控制。原实控人傅军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仍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内控、规范运作、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查阅了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

2、查阅了许君奇与傅军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3、查阅了傅军控制的长石投资、新华联亚洲转让或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

协议、法院执行裁定等文件;

4、查阅了许君奇、傅军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3-45、查阅了傅军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有

限公司(简称“新华联矿业”)出具的书面说明;

6、查阅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破199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

7、检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

8、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9、查阅了新华联亚洲就其减持计划等情况出具的书面说明;

10、查阅了发行人就报告期董事提名等情况出具的说明;

11、查阅了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以及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出具的提名函;

12、查阅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13、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3〕2-144号、天健审〔2024〕2-55

号、天健审〔2025〕2-17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4、查阅了发行人与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

【核查结果及回复】

(一)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退出共同控制的原因

2008年8月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许君奇通过其控制的致誉投资、三瑞

咨询及盛大咨询,傅军通过其所控制的马来西亚新华联分别控制发行人50%股份。

在此背景下,许君奇与傅军于2009年2月签署《协议书》,约定双方作为共同控制人,对发行人实施共同控制。后续因许君奇、傅军实际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长期保持一致(2008年8月至2021年5月),任何一方均无法单独对发行人实施控制,许君奇、傅军多次签署协议将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月1日起五年届满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以时间孰晚为准)。

2021年10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根据许君奇、傅军之间签署的协议,双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傅军已于2021年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未在发行人处担任任何职务,未参

3-5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且因傅军控制的长石投资、新华联亚洲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自2021年5月以来发生变动,截至2024年12月,许君奇、傅军分别控制发行人45.26%、22.23%的股份,许君奇控制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形成有效控制,双方继续维持一致行动关系已无必要。据此,2024年12月,许君奇、傅军分别向发行人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双方不再续签。据此,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12月31日终止。

据此,本所认为,傅军退出共同控制系因许君奇与傅军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正常到期,具有合理性。

(二)原实际控制人傅军的债务及偿还能力情况,目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新华联亚洲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减持计划,新华联亚洲相关股份处置对发行人控制权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1、原实际控制人傅军的债务及偿还能力情况

根据傅军的说明,傅军目前所负债务均因为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的部分债务融资提供担保而产生。目前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已实施破产重整,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破199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确认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已完成重整计划明确的支付投资款、资产处置变现、

分配或预留偿债资源、支付破产费用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裁定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等主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等主体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根据傅军及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的说明,截至2025年8月31日,傅军为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提供担保的债务总额为75.5262亿元。傅军为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提供担保的债务已按破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或预留提存,针对部分尚未清偿的债务,债务人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已预留足够偿债资源,相关债权在依法确认后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偿债资源进行清偿。后续债权人在依据重整计划规定领受其对应的偿债资源后,该等债权视为全额清偿,担保人傅军将无需就该等债权向债权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本所认为,虽然傅军因为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担保而产生部分债务,但上述主体的破产重整方案已就相关债务处理进行了安排并经法院裁定,3-6后续相关债权人依据重整计划领受对应的偿债资源后,该等债权视为全额清偿,

担保人傅军将无需就该等债权向债权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2、傅军目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基于傅军为新华联控股、新华联矿业提供担保的部分债务尚未清偿完毕,傅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傅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傅军并非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新华联亚洲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减持计划,新华联亚洲相关股份处置对

发行人控制权是否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5年8月29日,新华联亚洲持有发行人4100万股股份,其中4000万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上述已质押股份中,1500万股股份被法院司法再冻结。

根据新华联亚洲的说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计划主要取决于债权人对质押、冻结股票的司法处置情况,未来12个月不排除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件,新华联亚洲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君奇控制发行人47.14%股份的表决权,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新华联亚洲持有发行人16.28%的股份,其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因此,新华联亚洲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处置,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认为,新华联亚洲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可能,新华联亚洲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处置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

(三)结合相关董事、高管的提名和选任情况、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管理情况,说明目前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对公司是否实际控制。原实控人傅军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仍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内控、规范运作、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是

3-7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提示相关风险

1、结合相关董事、高管的提名和选任情况、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管理情况,

说明目前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对公司是否实际控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君奇控制发行人47.14%股份的表决权,能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共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许君奇通过致誉投资向发行人提名了3名非独立董事,即许君奇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半数非独立董事席位,且其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能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任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许君奇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提名了总经理丁学文等高级管理人员。许君奇对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经营管理等具有决定性影响,对发行人各项经营决策实施有效控制。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上市规则》15.1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根据上述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许君奇控制发行人47.14%的股份,且能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任、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即许君奇能对发行人实施有效控制。据此,认定许君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据此,本所认为,许君奇能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选任、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能对发行人实施实际控制。

2、原实控人傅军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仍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内控、规范

运作、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是,提示相关风险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傅军在发行人治理结构层面的作用如下:

(1)股东大会层面,傅军通过新华联亚洲控制发行人16.28%股份的表决权,新华联亚洲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层面,傅军通过新华联亚洲向发行人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上

述2名董事未在发行人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职务,上述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出席发行人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3-8(3)日常经营决策层面,傅军未在发行人担任任何职务,未向发行人提名

或推荐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决策及管理工作。

除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相应的股东、董事权利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傅军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治理结构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能够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经营提供有效保障;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3〕2-144号、天健审〔2024〕2-55号、天健审

〔2025〕2-17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华瓷股份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此外,根据发行人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合作稳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据此,傅军不会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傅军不会对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4

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43839.9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70000万元,用于投向越南东盟陶瓷谷项目,位于越南清化省农贡乡和安寿乡的万胜-安寿工业群,主要生产公司主营业务产品色釉陶瓷,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

16534.00万件色釉陶瓷的产能,满产后预计项目收入为140539万元,净利润为

27191.90万元,内部收益率为14.25%。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控股股东致誉投资,认购金额为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52218.38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45000万元,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和为

97145.33万元。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选择越南作为海外生产基地的主要原因、优

势和可行性,请结合人员、物料、能源耗用及运营管理、客户需求等要素说明越南建厂是否具备可行性。(2)结合公司海外运营能力,说明是否具备海外开展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管理能力,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3)本次募投项目目标客户,主要来源于现有客户还是新增客户,是否主要

来源于境外客户;募投项目产品主要面向的下游行业,与公司现有业务是否存在差别;结合前述情况、色釉陶瓷市场容量及竞争格局情况市场、公司产品竞

争力、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能扩张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销售确定性及产能规划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4)结合在越南实施募投项目的境外实施成本、原材料采购情况、汇率、当地税收政策、土地租赁等,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测算依据,效益测算是否考虑前述因素,并结合前述情况、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等,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具备谨慎性和合理性。(5)募投项目总投资资金缺口具体来源,募集资金投资路径是否合规,预计在境外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如何进行监管,是否能够满足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6)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7)募投项目取得境外环评批复进展和预期取得时间。(8)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9)结合公司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司负债率、现金流状况、经营资金需求、

未来重大项目或资本支出、银行借款及偿还安排、其他支出等,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和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性。(10)结合致誉投资相关财务数据、实际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等,说明致誉投资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拟以本次发行的股份质押融资。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8)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3)(4)(9)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5)(6)(7)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3-10就上述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1、查阅了发行人就募投项目总投资资金缺口来源情况、募集资金出具的说明;

2、查阅了发行人未来资本性支出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项目备案证等文件;

3、查阅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文件;

4、查阅了开曼子公司、新加坡孙公司、溢兆利的商业登记证等注册文件;

5、查阅了发行人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发改、商务备案文件、外

汇登记文件;

6、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相关

产业政策文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7、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决定;溢兆利的环境

许可证文件;

8、查阅了越南律师事务所 Bui & Partners Law LLC 出具的关于溢兆利的法

律意见书;

9、查阅了发行人就本次募集资金管理情况出具的说明。

【核查结果及回复】

(一)募投项目总投资资金缺口具体来源,募集资金投资路径是否合规,预计在境外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如何进行监管,是否能够满足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

1、募投项目总投资资金缺口具体来源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2025年6月30日,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发行人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现金流状况、经营资金需求、未来重大项目或资

本支出、银行借款及偿还安排、其他支出等情况,发行人未来四年货币资金缺口为91969.42万元,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计算公式金额(万元)

1可自由支配资金*73780.00

2未来4年预计自身经营利润积累资金流入*66788.29

3最低现金保有量*15328.44

3-114未来4年资本性支出计划*175248.11

5未来4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2575.52

6未来4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39385.65

7未来4年银行借款及偿还安排*0.00

8总体资金需求*=*+*+*+*+*232537.71

9总体资金缺口*=*-*-*91969.42

上述各项指标的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1)可自由支配资金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可自由支配资金情况如下:

名称计算公式金额(万元)

货币资金余额*76745.04

交易性金融资产*10000.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0.00

受限制的货币资金*345.55

前次募集资金余额*12619.49

可自由支配的资金*=*+*+*-*-*73780.00

(2)未来四年预计自身经营利润积累资金流入发行人未来四年自身经营利润积累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测算。2021至2024年度,发行人平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率为

13.43%,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3.63%。以此测算,在不考虑本次募投项目的情况下,预计未来四年发行人归母净利润(扣除2025年半年度已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为66788.29万元。因此,预计未来四年发行人来自于自身经营利润累积的资金流入为66788.29万元。

(3)最低现金保有量

最低现金保有量系发行人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以应对客户回款不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薪酬、税费等短期付现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财务指标计算公式计算结果

最低现金保有量*=*/*13289.24

3-122024年度付现成本总额*=*+*-*107374.86

2024年度营业成本*89435.96

2024年度期间费用总额*24065.95

2024年度非付现成本总额*6127.05

货币资金周转次数(现金周转率)*=360/*8.08

现金周转期(天)*=*+*-*44.56

存货周转期(天)*76.21

应收款项周转期(天)*34.57

应付款项周转期(天)*66.22

注:期间费用总额不含财务费用;非付现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最低现金保有量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相关,根据2024年财务数据测算,发行人在现行运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的最低现金保有量为13289.24万元,占

2024年度营业收入的9.92%。2021年度至2024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3.63%。以此测算,在不考虑本次募投项目的情况下,假设未来四年(2025年-2028年)发行人营业收入逐年增长3.63%,且发行人未来四年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2024年度保持一致,即9.92%,则2028年末发行人为维持现行运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的最低现金保有量为15328.44万元。

(4)未来四年资本性支出计划

除前次募投项目外,发行人未来四年重要的资本性支出计划如下:

资本性支出金额序号项目名称具体情况(万元)

建设公司日用陶瓷越南生产基地,完善

1东盟陶瓷谷项目143891.48

公司全球生产链、供应链体系

深圳研发设计中心建设深圳研发设计中心,促进公司全球

25851.63

项目化发展战略实现

江西金环为公司持股20%的参股子公司,公司计划根据2025年度净利润情况进一步收购其31%股权,获得江西金环

3收购江西金环股权控制权,收购条件如下:(1)若2025年5425.00

净利润达到4500万元,则支付收购价款12400万元;(2)若低于4500万元,则支付收购价款10850万元,或放弃收

3-13购。

在314园区建设国际事业部专属集中制年产5万吨泥库新

4泥生产基地,基地面积约9000㎡,建设4480.00

建项目两层。

5314集中制釉项目在314园区集中制釉生产基地3600.00

酒器智能化生产基酒器产能智能化升级,进行设备更新及

65400.00

地项目基础建设

红官窑智能制造建红官窑生产基地建设,进行基建和设备

72600.00

设项目更新

314新质生产基地

84号楼配套建设(餐厅、光伏)1800.00

后勤配套建设项目

314园区、玉祥园区、火炬园区储能项

9储能项目1200.00

10酒器一厂光伏项目酒器一厂屋顶翻新、新建光伏项目1000.00

合计175248.11

注:1、收购江西金环的资本性支出按照若其2025年净利润低于4500万元,收购或放弃收购的概率各50%进行测算;2、深圳研发设计中心项目投资总额为13000万元,资本性支出金额未包括该项目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变更金额。

因此,发行人未来四年(2025-2028年)预计资本性支出计划共计175248.11万元(未包括前次募投项目)。

(5)未来四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

2021年度至2024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3.63%,以此测算,

在不考虑本次募投项目的情况下,假设未来四年(2025年-2028年)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3.63%。假设发行人主营业务持续发展,行业环境、宏观经济未发生较大变化,发行人各项经营性资产、负债与营业收入保持较稳定的比例关系。在不考虑本次募投项目营运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发行人采用销售百分比法测算未来营业收入增长所导致的相关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的变化,进而测算2025年至

2028年未来三年的流动资金缺口情况:

单位:万元

2024年(基期)预测期

项目占营业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金额收入比预计预计预计预计

营业收入133978.08100.00%138845.94143890.67149118.69154536.66

3-14应收票据39.640.03%41.0842.5744.1245.72

应收账款12488.099.32%12941.8213412.0413899.3414404.35

合同资产26.200.02%27.1528.1429.1630.22应收款项

0.000.00%0.000.000.000.00

融资

预付款项1052.790.79%1091.041130.691171.771214.34

存货18483.7113.80%19155.2819851.2620572.5221319.99经营性流

动资产合32090.4223.95%33256.3734464.6935716.9037014.61计

应付票据1901.071.42%1970.142041.722115.912192.78

应付账款12148.529.07%12589.9213047.3513521.4014012.68

预收款项0.000.00%0.000.000.000.00

合同负债1256.440.94%1302.091349.401398.431449.24经营性流

动负债合15306.0311.42%15862.1516438.4717035.7317654.70计营运资金

16784.3912.53%17394.2318026.2118681.1719359.91

占用

新增营运资金需求2575.52

根据上表测算结果,发行人2025-2028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为2575.52万元。

(6)未来四年预计现金分红所需资金

根据发行人《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行人2024年度共计分配现金红利为10074668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占202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9.14%。

根据发行人《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发行人正常经营和长远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发行人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2025年度-2027年度,发行人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不低于50%。发行人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据此测算发行人未来四年现金分红金额共计39385.65万元。

(7)未来四年银行借款及偿还安排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短期借款,假定未来几年发行人不新

3-15增短期借款,未来四年发行人偿还有息债务利息为0.00万元。

综上所述,考虑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发行人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现金流状况、经营资金需求、未来重大项目或资本支出、银行借款及偿还安排、

其他支出等情况,发行人未来四年货币资金缺口为91969.42万元。本次募投项目资金缺口来源测算合理。

2、募集资金投资路径是否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越南,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在越南设立的全资孙公司溢兆利。发行人与溢兆利的股权关系如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需求,以股权增资款或借款的方式,按照上图“华瓷股份→开曼子公司→新加坡孙公司→溢兆利”的支付路径,将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分期支付至溢兆利。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为越南,募投项目所属行业为“陶瓷制品制造业

(C307)”,不涉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等规定

的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因此,本次募投项目需在省级发改、商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并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以越南为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和规模,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所需的全部境内审批/备案程序,具体如下:

(1)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发行人已于2025年4月11日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湖南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湘发改经贸(许)[2025]52号),有效期为2年。

(2)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16发行人已于2025年4月8日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湖南省商务厅出

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300202500071),有效期为 2 年。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最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因此,开曼子公司、新加坡孙公司作为投资路径公司,无需单独取得商务、发改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外汇登记发行人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办理了外汇登记并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株洲分行(简称“中国银行株洲分行”)核发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35430200202505081908)。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路径合规。

3、预计在境外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如何进行监管,是否能够满足募集资金

的监管要求

根据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发行人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支付募集资金,并严格履

行内部审批程序,发行人财务部门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3)发行人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4)发行人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发行人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3-17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5)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制定措施对预计在境外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进行监管,能够满足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

(二)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能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陶瓷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色釉陶瓷、釉下五彩瓷等日用陶瓷产品,同时涉及电瓷和陶瓷新材料等工业陶瓷。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越南东盟陶瓷谷项目,该项目主要生产色釉陶瓷产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中:

(1)电瓷和陶瓷新材料等工业陶瓷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中的“十九、轻工”之“6、应用于工业、医学、电子、航空航天等领域的特种陶瓷生产”;

(2)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

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日用陶瓷业务以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鼓励类、

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因此,日用陶瓷业务以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允许类产业。

2、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陶瓷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越南日用陶瓷生产基地建设,仍以生产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日用陶瓷为主。目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积极鼓励陶瓷制品制造业的发展,发行人所属的陶瓷制品制造行业的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3-18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推动高端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陶瓷等先进金属和无机非

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金属材料取得突破。

年远景目标纲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十九、轻工”之“6、应用于工业、医学、电子、航空航天等

(2024年本)》领域的特种陶瓷生产”被列为鼓励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鼓励外“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长寿命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节能环保(无铬化)耐火材料生产”“多孔陶瓷生产”“特种陶版)》瓷”被列为鼓励类。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

培育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壮大一批设计园区、设计小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镇,支持家用电器、家具、皮革、五金制品、玩具和婴童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品等行业设计创新.....升级创新产品制造工程:陶瓷日用玻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璃:新型日用陶瓷、工艺美术陶瓷......等。

指导意见》

进一步稳定外贸领域就业。对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石材、陶瓷、优势特色农产品等劳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各地方要落实好各项减负稳岗扩就见》业政策措施,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加大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等政策支持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加快推进玻璃纤维......高压电瓷、陶瓷分离膜......等先进无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非金属产品的首批次示范应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的指导意见》材料产业规模。

组织行业和重点地区大力开展“三品”全国行系列活动,打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轻工新品、名品、精品矩阵。强化设计赋能,在轻工领域新改革委、商务部《轻工业稳增若干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设计园区和设计小镇,加速工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业设计向研发、制造、销售等环节拓展。在箱包、制鞋、家年)》居、珠宝、陶瓷、玩具和婴童用品、自行车、塑料制品等领

域开展设计大赛,加强原创设计、创意设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促进日用消费品升级迭代和文体用品创新发展.......提高首部等部门《进一步提高产品、饰、艺术陶瓷等工艺美术产品和丝绸刺绣、文房四宝等传统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文化产品创作设计水平。

(2022—202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现加快醴陵中高档日用陶瓷、釉下五彩瓷、高端炻瓷发展,支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持望城铜官窑工艺陶瓷、衡阳县日用陶瓷、溆浦日用陶瓷等案》产业发展,推进陶瓷原料制备、泥釉模产业标准化生产。

3-19此外,根据越南律师事务所 Bui & Partners Law LLC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溢兆利的经营范围和行业不属于越南现行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外国投资的任何领域。

3、公司主要产品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21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色釉陶瓷、釉下五彩瓷等日用陶瓷产品,同时涉及电瓷和陶瓷新材料等工业陶瓷,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日用陶瓷的细分产品色釉陶瓷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行人的陶瓷产品所处行业属于“陶瓷制品制造业(C307)”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C3074)”和“特种陶瓷制品制造(C3073)”,发行人的电瓷产品所处行业属于“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C383)”下的“其他电工器材制造(C3839)”;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行业分类标准,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大类下的“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经逐条比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发行人主要产品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主要产品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募投项目取得境外环评批复进展和预期取得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越南清化省万胜-安寿工业群。

越南清化省人民委员会已签发了关于批准万胜-安寿工业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决定;2025年8月18日,越南清化省人民委员会财政厅向溢兆利核发《环境许可证》,同意批准溢兆利在越南清化省开展越南东盟瓷谷项目。根据越南律师事务所 Bui & Partners Law LLC 出具的《关于溢兆利瓷业有限公司越南原材料供应商审查及后续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越南的环保要求,已按照越南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取得现阶段所需的全部环评审批程序和许可。

3-20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了越南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第二部分2025年半年度报告更新事项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

于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本次发行

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发行人本

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1.00元/股,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

3-21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

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

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定价方案、发行对象等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5]2-174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越南

3-22东盟陶瓷谷项目,该项目主要生产色釉陶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存在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对象为包含控股股东致誉投资在内不超过35名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预案》,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致誉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3000万元。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致誉投资将继续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参与认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如下:(1)鉴于致誉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已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致誉投资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如下: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致誉投资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内合计增持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致誉投资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致誉投资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内

合计增持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致誉投资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

3-23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除发行人控股股东致誉投资外,其他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

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为致誉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许君奇。按照本次

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致誉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君奇,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数的30%,即不超过

75560010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要求。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日为2021年

10月14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5月29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募集资金将用于越南东盟陶瓷谷项目,不涉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且不存在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的非资本性支出(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相关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3-24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5 年 8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致誉投资11400000045.26

2新华联亚洲4100000016.28

3东岳高分子150000005.96

4许君奇47213351.87

5华联立磐45813911.82

6华联悟石23106650.92

7丁学文10200000.40

8刘文华9965000.4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

97016000.28

中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0郑秋红6815000.27

(二)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为致誉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许君奇,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25(三)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5%

以上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2025年8月29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股本变动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需的业务资质和认证。

(三)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境外

子公司的具体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合法、合规。

(四)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2025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724629074.21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99.7547%,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因被查封司法冻结、扣押、拍卖等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持续经

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26(一)主要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进行董事/高管换届选举/聘任,新增了董事许嘉静、廖甜、刘静,新增高管许亚南,除上述董监高变动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静自2025年1月起担任该公司董

1浙江糖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任董事刘静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2北京文世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已于2025年8月12日注销

3深圳华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25年8月18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醴陵市华联立磐企业管理咨

4发行人现任董事廖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询企业(有限合伙)

(二)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单位:元

交易对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1-6月华彩包装采购包装物25687704.93

安迅物流采购运输劳务6284310.43

华艺印刷采购材料3785450.17

湖南科慧采购材料3565551.55

江西金环采购材料1115471.74

醴陵市均朋运输服务部采购运输劳务171332.54

新华联代扣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24468.36

2、关联租赁

单位:元

出租方租赁资产种类2025年1-6月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3-27支付的租金增加的租赁负债本金确认的利息支出

新华联经营场地79881.47-2492.94

博略投资经营场地119750.40-13098.67

玉茶瓷业经营场地1834862.38-91552.50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2025年1-6月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962900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名称2025.06.30玉茶瓷业1000000其他应收款博略投资19404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名称2025.06.30

华艺印刷690742.47

华彩包装11219578.82

应付账款博略投资251475.84

湖南科慧1198476.38

江西金环835790.78

租赁负债玉茶瓷业352140.17

博略投资134197.8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玉茶瓷业3110381.83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3-28议案》等议案,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致誉投资、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未发生变化且在正常履行中。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设一家全资子公司深圳华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耀陶瓷”),该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华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住所栋3206法定代表人许君奇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8月18日

一般经营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日用陶瓷制品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

经营范围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有100%股权

(二)不动产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不动产权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查询证明等资料,补充核查

3-29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华联火炬新增1处土地使用权、子公司华耀陶瓷新增2处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面积土地/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不动产权证编号坐落人(㎡)用途方式终止日限制

湘(2025)醴陵华联醴陵市国瓷街道横店

市不动产权第4755.3工业用地出让2062.06.12无火炬村

0012776号

粤(2025)深圳福田区彩田路与笋岗华耀产业研发

市不动产权第西路东北侧深业上城997.39出让2062.08.28无陶瓷用房

0346014号(南区)二期3208

粤(2025)深圳福田区彩田路与笋岗华耀产业研发

市不动产权第西路东北侧深业上城997.07出让2062.08.28无陶瓷用房

0346026号(南区)二期3206

(三)在建工程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建工程余额为72744329.86元,主要在建工程为314园区日用陶瓷生产线智能改造升级项目(即

314厂区技改项目)。

(四)主要租赁房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租赁房屋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房屋(不含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租赁物坐落面积(㎡)用途租赁期限

2025.05.08-2030.

1吴素华红官窑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52.30商业

05.07另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红官窑原租赁的3处房屋(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新华联大厦三层306经理办公室及一层展厅、

湖南省浏阳市花炮大道与礼花路交汇处北100米金仕达*鹏翔公馆7栋-111房屋、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38号华晨东方时代广场8号栋第一层119-2号商铺)已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

(五)专利权

3-30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专利权情况,经核查,截

至2025年8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39项境内专利权,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六)商标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商标权情况,经核查,截至2025年8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注册商标的情形。发行人子公司华联亿嘉新增一项商标授权许可情形,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许可商标注册网站/许可使用被许可方许可品牌许可期限号店铺堃朗(深圳)实业发 18704822/ 海底捞 app 和小 2025.01.01-

亿嘉/IJARL

展有限公司10861520程序2025.12.31

(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账面价值为233456836.66元。

(八)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发行人票据、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存单、结构性存款等资产因发行人自身融资需求设定质押的情形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3-31序号签署主体客户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日期

1 华瓷股份 客户 A 以订单为准 2025.08.22

2 华瓷股份 客户 A 以订单为准 2025.08.22

3 溢百利 客户 A 以订单为准 2025.08.22

4 溢百利 客户 A 以订单为准 2025.08.22

除上述销售合同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重大采购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已披

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1999035.70元,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元)款项性质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80000.00押金保证金

玉茶瓷业1000000.00押金保证金

贵州赤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押金保证金

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700000.00押金保证金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押金保证金

小计5080000.00--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0392907.45元。

3-3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

化及收购兼并的情况。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变化、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与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的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2025年9月11日、2025年9月2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配套规则等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取消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明确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等相关内容。

(二)发行人章程的内容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

3-33改/(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所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取消监事会,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所认为,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2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告期内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形如下:

发行人分别于2025年9月11日、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选举许君奇、丁学文、许嘉静、肖

文慧、刘静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红艳、李玲、刘绍军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与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

事廖甜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后,发行人内部监督机构调整,不再设立监事会。

发行人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丁学文为总经理;聘任张平为副总经理;聘任彭龙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许亚南为财务总监。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34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的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金额主体补助项目依据性文件(万元)2024年度财源贡醴陵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4年度财源建设贡华瓷股份100.00献奖献奖的请示》(醴财[2025]3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24年度企业研

红官窑110.732024年度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第一批)的通发财政奖补资金知》(湘财教指[2024]129号)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35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核查,2025年8月18日,越南清化省人民委员会财政厅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向溢兆利核发《环境许可证》,同意批准溢兆利开展越南东盟瓷谷项目。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11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和《关于在深圳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购买写字楼的议案》,同意将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深圳研发设计中心项目,并由发行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华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建设。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发生其他调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3-36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经核查,《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经核查,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合计1729.00万元,不存在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情况,已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99%,不超过30%。因此,截至最近一期末,

3-37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补充锁定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致誉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致誉投资补充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本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内,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壹份由本所留存,伍份交发行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3-383-39附件一:新增专利权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期授权日期权利限制

1 华瓷股份 杯(抽象) 外观设计 ZL202430743586.5 2024.11.23 2025.07.08 无

2 华瓷股份 杯(英文) 外观设计 ZL202430751034.9 2024.11.27 2025.07.08 无

3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青印) 外观设计 ZL202430743581.2 2024.11.23 2025.07.08 无

4 华瓷股份 杯(绘影) 外观设计 ZL202430743585.0 2024.11.23 2025.07.08 无

5 华瓷股份 茶具套件(观夏) 外观设计 ZL202430759601.5 2024.11.29 2025.07.08 无

6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川) 外观设计 ZL202430767429.8 2024.12.03 2025.07.08 无

7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泡沫) 外观设计 ZL202430767202.3 2024.12.03 2025.07.08 无

8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过渡) 外观设计 ZL202430743582.7 2024.11.23 2025.07.08 无

9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星空) 外观设计 ZL202430743580.8 2024.11.23 2025.07.08 无

10 华瓷股份 盘(圣诞) 外观设计 ZL202430750897.4 2024.11.27 2025.07.08 无

11 华瓷股份 杯(陶艺) 外观设计 ZL202430753204.7 2024.11.27 2025.07.08 无

12 华瓷股份 盘(岛屿) 外观设计 ZL202430756270.X 2024.11.28 2025.07.08 无

13 华瓷股份 盘(肌理) 外观设计 ZL202430763313.7 2024.12.02 2025.07.08 无

14 华瓷股份 盘(夕颜) 外观设计 ZL202430763910.X 2024.12.02 2025.07.08 无

15 华瓷股份 杯(简之) 外观设计 ZL202430763916.7 2024.12.02 2025.07.08 无

16 华瓷股份 盘(映彩 2) 外观设计 ZL202430766765.0 2024.12.03 2025.07.08 无

17 华瓷股份 杯(枝满雪) 外观设计 ZL202430767447.6 2024.12.03 2025.07.08 无

18 华瓷股份 盘(映彩 1) 外观设计 ZL202430752794.1 2024.11.27 2025.07.08 无

19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蓝樱) 外观设计 ZL202430760410.0 2024.11.29 2025.07.08 无

3-40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期授权日期权利限制

20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琉璃) 外观设计 ZL202430763309.0 2024.12.02 2025.07.08 无

21 华瓷股份 碗(墨白) 外观设计 ZL202430764040.8 2024.12.02 2025.07.08 无

22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折痕) 外观设计 ZL202430766799.X 2024.12.03 2025.07.22 无

23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清冽) 外观设计 ZL202430763311.8 2024.12.02 2025.07.22 无

24 华瓷股份 杯(辛尧) 外观设计 ZL202430760413.4 2024.11.29 2025.07.22 无

25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沐染) 外观设计 ZL202430763310.3 2024.12.02 2025.07.22 无

26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秋风) 外观设计 ZL202430767428.3 2024.12.03 2025.07.22 无

27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碰撞) 外观设计 ZL202430759600.0 2024.11.29 2025.07.25 无

28 华瓷股份 杯(幽兰影) 外观设计 ZL202430770142.0 2024.12.04 2025.07.25 无

29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光芒) 外观设计 ZL202430758235.1 2024.11.29 2025.07.25 无

30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浑然) 外观设计 ZL202430766764.6 2024.12.03 2025.07.25 无

31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川屿) 外观设计 ZL202430763915.2 2024.12.02 2025.08.05 无

32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禅) 外观设计 ZL202430760395.X 2024.11.29 2025.08.05 无

33 华瓷股份 盘(织梦) 外观设计 ZL202430763307.1 2024.12.02 2025.08.05 无

34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星晴) 外观设计 ZL202430760405.X 2024.11.29 2025.08.05 无

35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点趣) 外观设计 ZL202430758234.7 2024.11.29 2025.08.05 无

36 华瓷股份 餐具套件(玉染锦) 外观设计 ZL202430746372.3 2024.11.25 2025.08.15 无

37 红官窑 餐具套件(大吉祥中国灯笼·餐茶陶瓷生活器 2) 外观设计 ZL202430726708.X 2024.11.16 2025.06.24 无

38 红官窑 茶杯(大吉祥中国灯笼·餐茶陶瓷生活器 2) 外观设计 ZL202430726706.0 2024.11.16 2025.06.24 无

39 红官窑 餐具套件(大吉祥中国灯笼·餐茶陶瓷生活器 4) 外观设计 ZL202430726668.9 2024.11.16 2025.08.12 无

注:根据公司说明,因公司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公司综合市场流行趋势、产品更新迭代、专利维护成本效益等因素,形成了外观设计专利一定期限后不

3-41再续费的管理惯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华瓷股份及其子公司拥有的100项外观设计专利,因公司按照管理惯例主动放弃

缴纳该等专利的年费而终止,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终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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