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尧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池州舜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诚科技”、“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
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其他口头陈述;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
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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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发布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根据前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舜诚科技于2026年3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7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24%;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舜诚科技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池州舜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1MAD83TUK8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李杰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6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住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幢3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
2法律意见书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华尔泰发布的有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尧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4062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746%;舜诚科技未持有公司股份。
尧诚集团一致行动人池州市东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科技”)持有公司
股份34597100股,一致行动人吴李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79320股,尧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990492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4.2095%。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发布的《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增持目的:为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强化公司市值管理工作,控股股
东坚定支持公司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健康发展,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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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和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2、增持数量:拟增持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
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现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资金来源: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后续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
9、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前述实施期限内
完成增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根据尧诚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自2026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9日,舜诚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2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02%,增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586.6917万元。截至2026年3月19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完成后,尧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4062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3746%;舜诚科技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26%。尧诚
集团一致行动人东泰科技持有公司股份34597100股,一致行动人吴李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79320股,尧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190492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12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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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9904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2095%,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
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发布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就本次增持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于2026年3月19日实施完成,公司应当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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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张文超:_______________汪亚奇:__________________
李涵子:__________________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