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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华尔泰 --%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包括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交易所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沟通交流;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调研;

(十)公司网站及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2公司应确保上述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的原则下,及时向投

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

3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公司董事

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公司可定期组织此类培训。

4公司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确定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保证在第一时间向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报告应披露事项,以便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5第二十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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