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 核查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度业绩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5)第441A015478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认定,2024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为129716711.30元,较2022年增长22.5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本次解除限售的7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等级,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