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暂缓、豁免披露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情形
第五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的,依法豁免披露。公司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经营、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前述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者未来披露的条件、情形。暂缓披露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关信息
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四)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披露时应当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等,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相关部门、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会同相关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会签;(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四)董
事长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二)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所涉信息类型;(四)内部
审核程序;(五)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及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六)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书面保密承诺;(七)暂缓披露的期限或
者未来披露的条件、情形;(八)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公司应当按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步做好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