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高集团”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6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对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专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5月1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 出席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12025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关于同意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0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2025年5月17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001.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1.0000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00.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认购数量为400.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75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T-2 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1号资管计划”), 2(三)参与规模 君享1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400.100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750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00.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要求。 (四)配售条件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五)限售期限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君享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君享1号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名称: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5月12日 备案时间:2025年5月20日 产品编码:SAYJ89 募集资金规模:75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并非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实缴金额资管计划份用工合同所序号姓名职务员工类别(万元)额持有比例属单位高级管理人悍高集团股 1欧锦丽董事、副总经理184024.53% 员份有限公司广东悍高家精密五金事业部 2马保峰5006.67%核心员工居科技有限 总经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高级管理人悍高集团股 3徐昊1201.60% 总经理员份有限公司悍高集团股 4黄永松自动化总监1201.60%核心员工 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悍高集团股 5周秀舟财务总监1201.60% 员份有限公司功能五金事业部悍高集团股 6梁荣坚1201.60%核心员工 生产副总经理份有限公司五金电商事业部悍高集团股 7周正超1201.60%核心员工 副总经理份有限公司 4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8周绮云大客户部副总经1201.60%核心员工 份有限公司理功能五金事业部广东悍高销 9尚永强云商国内销售总1201.60%核心员工 售有限公司监佛山市悍高五金电商事业部 10杨妩姗1201.60%核心员工电子商务有 副总监限公司功能五金事业部广东悍高销 11宋意鹏1201.60%核心员工 国内销售总监售有限公司佛山市悍高五金电商事业部 12陈仕高1201.60%核心员工电子商务有 国内销售总监限公司供应链采购副总悍高集团股 13苏健源1201.60%核心员工 监份有限公司功能五金事业部广东悍高销 14林居右1201.60%核心员工 云商供应链总监售有限公司功能五金事业部悍高集团股 15姚巧琴1201.60%核心员工 厂长份有限公司悍高集团股 16黄慧娥财务副总监1201.60%核心员工 份有限公司功能五金事业部悍高集团股 17梁奕添1201.60%核心员工 高级开发经理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悍高五金电商事业部 18印涛1201.60%核心员工电子商务有 开发经理限公司功能五金事业部悍高集团股 19骆改华1201.60%核心员工 高级PMC经理 份有限公司厨卫事业部市场广东悍高销 20曹静怡1201.60%核心员工 总监售有限公司功能五金事业部广东悍高销 21陈梅云商国内销售总1201.60%核心员工 售有限公司监佛山市顺德户外家具事业部区悍高家具 22杜君杰1201.60%核心员工 国内销售总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悍高五金电商事业部 23李乾鹏1201.60%核心员工电子商务有 营销中心经理限公司悍高集团股 24刘华厨卫事业部厂长1201.60%核心员工 份有限公司 25刘平证券事务代表1201.60%核心员工悍高集团股 5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26施双明企管部经理1201.60%核心员工 份有限公司悍高集团股 27王国锐品质部总监1201.60%核心员工 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户外家具事业部区悍高家具 28吴杰1201.60%核心员工 厂长制品有限公司悍高集团股 29杨朝煦品牌部总监1201.60%核心员工 份有限公司厨卫事业部国内广东悍高销 30叶丽1201.60%核心员工 销售总监售有限公司悍高集团股 31袁柯夫行政部总监1201.60%核心员工 份有限公司厨电事业部副总广东悍高销 32袁志刚1201.60%核心员工 经理售有限公司广东悍高家精密五金事业部 33张伟1201.60%核心员工居科技有限 厂长公司佛山市顺德户外家具事业部区悍高家具 34姬若晞1201.60%核心员工 海外销售总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户外家具事业部区悍高家具 35陈植生1201.60%核心员工 海外销售总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户外家具事业部区悍高家具 36张泰维1201.60%核心员工 开发经理制品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职 工代表监事、功悍高集团股 37汪宝春1201.60%核心员工 能五金事业部总份有限公司经理佛山市顺德 董事、户外家具区悍高家具 38孙国华1201.60%核心员工 事业部总经理制品有限公司厨卫事业部总经悍高集团股 39余菊林1201.60%核心员工 理份有限公司悍高集团股 40唐雅琼营运总经理1201.60%核心员工 份有限公司 6监事、五金电商悍高集团股 41蒋祖飞1201.60%核心员工 事业部总经理份有限公司功能五金事业部悍高集团股 42毕伟峰1201.60%核心员工 海外销售总监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悍高五金电商事业部 43梁永盛1201.60%核心员工电子商务有 客服经理限公司佛山市悍高五金电商事业部 44刘文思1201.60%核心员工电子商务有 设计经理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户外家具事业部区悍高家具 45胡林1201.60%核心员工 PMC经理 制品有限公司 合计7500100.00% 注1:广东悍高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悍高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悍高家具制 品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佛山市悍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孙公司,悍高集团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悍高集团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2025年5月17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高管或者核心员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于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安排、持有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7君享1号资管计划已于2025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孙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设立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外,君享1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访谈记录及承诺函,以及君享1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君享1号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限售安排君享1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君享1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 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 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9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强强曾晨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