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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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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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由总经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股东会在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拟定的董事薪酬及绩效奖励方案;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六条董事会在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审议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修订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奖励方案,并将董事薪酬及绩效奖励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起草或提议修
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检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八条总经理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
度绩效考核方案;拟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年度工作
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九条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应当与公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和工资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和清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
行、调整和清算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行业水平、发展阶段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效益及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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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四)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增长或者下降幅度,促进工资总额增
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协调。经济效益下降的,工资总额原则上应当相应下降;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或者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未同步改善的,工资总额应当合理少增。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水平参考公司所处行业平
均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综合因素,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后,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并可实施中长期激励。
绩效奖励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奖励总额的50%。具体遵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当年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对符合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条件的员工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度规定的原则
以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年6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的
薪酬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分为十二个月发放,计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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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每月1日至该月末最后一日,每月发放一次。
当年度的基本薪酬在公司每年的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会会议上予以审议确认,并在同次会议上确认上一年度的绩效奖励额度。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在审议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时确定本年度经营目标;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
(三)经理根据年度业绩指标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
(四)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
放或追回已发放的年度薪酬与绩效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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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应根据情形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本条关于约束与止付追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可依据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等因素。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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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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