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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机电: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1幢办公楼3楼、6-12楼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497号

致: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机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和泰机电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和泰机电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和泰机电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和泰机电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和泰机电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泰机电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法律意见书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钱塘区江东工业园区青六北路

1590-5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上午9:15至2026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法律意见书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的股份数47782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2.544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的股份数为47631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146%;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50名,代表的股份数为15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750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27100股;弃权4500股。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750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9.9339%;反对27100股;弃权4500股。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750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27100股;弃权4500股。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0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27100股;弃权4500股。

5.《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00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2%;反对28200股;弃权3900股。

关联股东杭州和泰控股有限公司、XU QING(徐青)、徐英、刘雪峰、童

建恩、孙闻伯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6.《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0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27100股;弃权4500股。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0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27100股;弃权4500股。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0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27700股;弃权3900股。

9.《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15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反对27100股;弃权4500股。

出席会议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0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27100股;弃权4500股。法律意见书

1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0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9%;反对27700股;弃权3900股。

12.《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52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0%;反对27100股;弃权3000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和泰机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0497”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6年4月17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赵琰

签署:

承办律师:方梦圆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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