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94号
致:?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14:30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
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
道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杨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9:
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07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5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8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徐前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0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2%;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
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652%;反对4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5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40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反对4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065%;反对4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47%;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89%。
表决结果: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吴超
______________宋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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