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77号
致: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4:30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安徽拓山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大道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杨顺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
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53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711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3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1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徐杨顺、徐建风、游亦云、广德广和管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薪酬及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薪酬及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52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52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5%;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吴超
______________曹鑫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