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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山重工: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分红决

策与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因素,制定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进行制度性安排,旨在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会审议。

5、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具体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实际、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表决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及时、合理地进行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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