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6-070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8月 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22 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070663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3.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9999997.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45451901.56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6年 9月 16日到位,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6]37811 号”
《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为规范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近日,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部新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宁波东部
03006855635 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 新城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近日,公司会同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6855635,截至 2026年 9月 4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
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施华、邱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