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
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各一名。
第三条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下;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
7(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下。
前款第(一)至第(六)项所述交易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事项: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前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务。
第十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更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
予总经理的职责和任务,并可以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负责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的
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7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与会议所议事项相关的职能部门可列席会议。需其他人员列席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两
周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所议事项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除总经理办公会议之外,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就各自分管工作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会指派专人负责作会议记录,并
由参会人员签字,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记载说明性发言。
凡需保密的会议材料,应由公司办公室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公司办公室指派的会议记录人负责收回。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总经理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督促公司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供财务报告,汇报当期生产经营状况。
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
7(六)公司重要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以及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国家金融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股东会的要求,接受董事、股东的质询,并解答问题。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超越职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规定;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六)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在履行其职责时获悉的有关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的各种内部文件、非公开信息、决策、决定。总经理应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除可对公司因其自身业务需要而聘用的顾问、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中介
7机构以及债权人披露其应知晓的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外,总经理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商业秘密。总经理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在离职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总经理不受第二十四条的规限:
(一)商业秘密已进入公开渠道,成为公众信息;
(二)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的。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职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总经理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对公司应尽的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下”、“以内”含本数;“低于”、“超过”、“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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