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8证券简称:永泰运公告编号:2026-042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浙江)供应链”)为案件原告。
3.涉案的金额:3987.20万元(其中包含货款3129.62万元,服务费334.51万元,违约金494.17万元,律师费3.00万元,担保费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3.40万元,财产保全费0.50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是否上诉、判决最
终可执行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被告宁波江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辰智能”)、朱立洲、项静均为失信被执行人,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永泰运(浙江)供应链与江辰智能、朱立洲、项静、安徽立
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事宜,永泰运(浙江)供应链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根据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法院对该案件正式立案(案号为(2025)浙0604民初6497号)。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12日和2025年 6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1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浙0604民初6497号)及《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6497号之一],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享有被告宁波江辰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货款债权31296192.00元、服务费债权3345098.18元、以31296192.00元
为本金自 2024年 6月 25日起至 2025年 9月 19日止按同期四倍 LPR计收的违约金
债权、律师费债权30000.00元、担保费债权20000.00元;
2、被告朱立洲、项静对上述债权中的货款债权31296192.00元、服务费债权
3345098.18元、以31296192.00元为本金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按同期四倍 LPR计收的违约金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3、被告安徽立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就第一项债权未能清偿部分在其提供的权证
号皖(2023)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11497号项下的不动产价值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基准日)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39043.00元,由被告宁波江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朱立洲、项静、安徽立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担。其中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宁波江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朱立洲、项静、安徽立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永泰运(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公告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是否上诉、判决最终可执行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被告江辰智能、朱立洲、项静均为失信被执行人,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浙0604民初6497号];
2、《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浙0604民初6497号之一]。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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