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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永泰运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泰运化

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已于2024年12月31日届满。鉴于永泰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继续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永泰运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0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2597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46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9104.62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1934.44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170.1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4月26日到位,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16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本次变更前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

1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不存在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于2022年5月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

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北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市永港物流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于2022年5月2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于2022年5月20日与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香港永泰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于2023年5月8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及子公司绍兴市上虞浩彩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永泰运(绍兴)仓储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于2023年6月1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聘请甬兴证券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规定,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甬兴证券承接,公司与安信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11月会同甬兴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

北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东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因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公司于2024年11月会同保荐机构甬兴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如下:

户名存放银行银行账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运化工”一站式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40010122001164540视化物流电商平台

公司江北支行项目永泰运化工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物流中心升级流股份有限公股份有限公司宁波94030078801400001216建设项目司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76800188001357880物流运力提升项目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宁波凯密克物有限公司宁波北仑76820188000264239物流运力提升项目流有限公司支行

永泰运(湖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化工物流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94070078801400005973物流运力提升项目公司北仑支行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项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574905000910221)、“宁波物流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对应项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94110078801400003510)、“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对应项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号:332006271013000583566、账户号:94070078801800004859、账户号:

NRA332006271013000809791)、“年产 8000 吨化学品复配分装及配套储存项目(账户号:94030078801800001423)”,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已对其进行销户。

此外,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由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使用方永泰运(宁波)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新能源”)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补流专项账户,账号为332006271015003071032。公司、永泰运新能源会同保荐机构甬

3兴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永泰运新能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专户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便捷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开立2个新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原存放于2个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银行账号:76800188001357880、76820188000264239)的募集资金余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分

别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相应注销上述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将与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其中,原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闲置资金先前已转至募集资金补流专项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使用时将及时归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户名变更前开户银行变更前银行账号变更后开户银行永泰运化工物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76800188001357880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凯密克物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76820188000264239

有限公司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或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经全体委员审议,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4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将相应注销上述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相关事项。经全体董事审议,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殷磊刚邱丽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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