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拟授予前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
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为
80人,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属于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不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5年10月21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2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33元/股。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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