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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

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视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魅视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8月

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

1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保荐代表人王德昌、谢柯

联系电话0755-22662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名称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001229股票代码魅视科技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方华董事会秘书江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三注册地址

路 33 号德汇望岗科技园 B 栋 5 楼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83号—魅视办公地址

科技(AVCiT)大厦 16 层

电话号码020-89301789

互联网网址 www.avcit.com.cn

电子信箱 ke.jiang@avcit.com.cn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魅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

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

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

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7912.89万元以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338.21万元。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司农专字[2022]22005980015号《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和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购买的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

3限不得超过12个月,资金可以在上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对上述事项,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和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购买的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资金可以在上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和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购买的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资金可以在上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958.24万元向魅视通信增资,本次增资金额全部计入魅视通信的资本公积。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实施方式等变更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实施方式等变

4更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智能分布式显控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实施方式、投资总额、项目计划进度。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

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授信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

10月11日止,在授信期内,该等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方华先生无偿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作为被担保方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人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5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魅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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