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保证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
资分为以下三类:
(一)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
投资、以上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性投资。
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性投资: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上市公
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三)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投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三)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的;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的;
1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
于10%的;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
(四)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议。
(五)公司对外投资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对外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六)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七)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标准的,适用本
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八)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投资仅达到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
第九条公司重大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
2(二)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搜集、获得的投
资信息;
(三)总经理认为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时提出的投资计划项目;
(四)其他来源的各种投资信息。
第十条投资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汇总各种投资信息,并对各种投资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筛选;
(二)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拟定项目建议书及
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拟投资项目的风险对策。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为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为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等。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项目的目标、风险和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交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监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派出人
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应接受公司的考核和检查,公司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规定之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3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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