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每年年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上一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日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个证券账户下的全部股份余
额及适用的锁定比例,计算其年初可转让额度。
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单一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年初可转让额度即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四章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任的,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时,不得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