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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号置地广场 A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3327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黄孝伟、盛建平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晓霞女士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66人,共代表公司股份80109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8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7991838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01%,均为2025年11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58人,代表公司股份19134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63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336%;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6%。

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63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336%;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6%。

3、审议通过《股东会投票计票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1%;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1%。

4、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8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4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09%;反对4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051%;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40%。

5、审议通过《承诺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63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的75.8336%;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6%。

6、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63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336%;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6%。

7、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1%;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1%。

8、审议通过《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1%;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1%。

9、审议通过《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1%;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1%。

10、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8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4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555%;反对44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34%;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1%。

11、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1%;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1%。

12、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1%;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1%。

13、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1%;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1%。

14、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4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81%;反对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08%;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1%。

1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063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反对4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426%;反对42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17%;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6%。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天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孝伟_____________

盛建平_____________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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