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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主

体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

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进展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

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金计算方法、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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