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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

子通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1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

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当事人应回避。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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