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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治理机

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

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

性、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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