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0证券简称:劲旅环境公告编号:2025-037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7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沱河路517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现场会议主持人:于晓霞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6人,代表股份数79962536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5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数7941838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4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数54415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1人,代表股份数54415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1人,代表股份数54415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7%。
8、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79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0%;反对160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
弃权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701%;反对160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66%;弃权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79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0%;反对160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701%;反对160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8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800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8%;反对160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3%;
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927%;反对160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78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孝伟、盛建平
3、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