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蒲贵洋、耿玉龙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1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231.SZ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6 号橡树街区 B 楼 11803 室
主要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6 号橡树街区 B 楼 11803 室法定代表人郑敬敏实际控制人郑敬敏联系人袁江
联系电话029-81777282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8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8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
1、尽职推荐工作
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情况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2023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年10月18日、2024年11月21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况
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2项目工作内容
情况、业绩情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10月18日、
2024年11月21日采取现场并辅以远程培训的方式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制度》、《关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联交易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7639.18万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元,投资于“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研情况发中心项目”、“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补充运营资金项目”已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其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23689.58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5001.18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股东大会情况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三会。
(一)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2022年9月8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意见情况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9月8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3项目工作内容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农心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置换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9月8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上格之路提供借款用于上格之路
作为实施主体的“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
和“研发中心项目”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17日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二)2023年度
4项目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20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农心科技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项目投资支出和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20日对发行人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及
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农心科技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年度农心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22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
资金额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5项目工作内容
农心科技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方式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此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9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9月22日对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农心科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三)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农心科技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6项目工作内容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农心科技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于2024年5月9日对发行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
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且公司已明确了具体支付及置换的操作流程,流程清晰合理,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28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户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农心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农心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会对公司
7项目工作内容
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人对农心科技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28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11月15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农心科技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农心科技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四)2025年度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农心科技的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5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农心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项目工作内容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问询、安排约见、报送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2023年12月9日,因顾培培先生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华泰联合证券指派郭旺辉先生接替顾培培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5年1月23日,因郭旺辉先生工作调动,
不能继续担任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华泰联合证券指派耿玉龙先生接替郭旺辉先生担任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9(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农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农心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农心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10(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蒲贵洋耿玉龙
法定代表人:
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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