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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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93号
致: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见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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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信达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
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 com. cn)刊登了《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并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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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丁会先生、袁江涛先生、丁会响先生共同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丁会先生、袁江涛先生、丁会响先生提议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董事会核查,丁会先生、袁江涛先生、丁会响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2.64%的股份,其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程序、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贵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 com. cn)发布了《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26年9月15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深圳
市福田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1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至2026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根据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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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138572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4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贵公司3700股股份,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49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6159556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545278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808%。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议股东所
股东所持有 股东所持有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持有效表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决权股份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总数比例1.00 《关于〈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 475433788 99.9960% 14700 0.0031% 4300 0.0009%的议案》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 475433788 99.9960% 11600 0.0024% 7400 0.0016%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3.00 《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475427588 99.9947% 15900 0.0033% 9300 0.0020%
员 薪 酬 管 理 制度〉的议案》4.00 《关于修订〈募集 资 金 管 理 制 475427788 99.9947% 17900 0.0038% 7100 0.0015%度〉的议案》5.00 《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 募 集 资 金(含超募资金) 475428988 99.9950% 16000 0.0034% 7800 0.0016%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