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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集团: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9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安集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海安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5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49.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168.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2415.1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752.8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1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60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

根据《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及《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如下:

1单位:万元

项目调整前拟投调整后拟投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入募集资金入募集资金

全钢巨型工程全钢巨型工程子午194545.33194545.33170752.89子午线轮胎扩线轮胎扩产项目

1产及自动化生全钢巨型工程子午

产线技改升级线轮胎自动化生产37085.5637085.5620000.00项目线技改升级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8600.9028600.902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35000.0035000.00-

合计295231.79295231.79210752.89调整后,原计划的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取消。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2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197.0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调整后拟自筹资金序本次置换项目名称投入募集预先投入号金额资金金额全钢巨型工程

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扩170752.898063.358063.35子午线轮胎扩产项目

1产及自动化生全钢巨型工程

产线技改升级子午线轮胎自20000.004133.704133.70项目动化生产线技改升级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000.00--

合计210752.8912197.0512197.05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415.11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09.05万元(不含税),2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09.05万元(不含税),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不含税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1审计及验资费用265.00265.00

2律师费用56.6056.60

3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87.4587.45

合计409.05409.05综上,截至2025年11月20日,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12606.10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募投项目12197.05万元,已支付发行费用409.05万元(不含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予以全部置换。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563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开展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款项以及支付后续投入。”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3(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12月6日出具了《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563 号),认为:海安集团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海安集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懿吴素楠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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