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4证券简称:泰慕士公告编号:2026-007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于2026年2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1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兆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2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2月
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884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股的50.16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573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股的49.87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股的0.28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413700股的0.28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4137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413700股的0.284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56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8%;反对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675%;反对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5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7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5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1%;反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8997%;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43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7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53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2%;反对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9711%;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1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7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凤、刘桢一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