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泰慕士:华泰联合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泰慕士 --%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江禹联系人李宗贵

联系电话025-83388049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1234

注册资本109433700.00元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666号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陆彪

实际控制人陆彪、杨敏联系人王霞

联系电话0513-8777098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2月29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11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5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阅情况或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3

(2)现场检查和培训

年4月26日、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2日、2025年情况

4月11日至2025年4月1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4年1月11日、

2025年4月17日采用现场和远程授课结合的方式对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限于《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

(4)督导公司建立募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8304.38万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元,投资于“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英瑞金专户情况针织服装二期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已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英瑞针织服装二期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31505.99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8210.02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和股东大会情况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一)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2022年2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限制募集资金

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6)保荐机构发表独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立意见情况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泰慕士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2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泰慕士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2年2月24日对发行人调整募投项目募集

资金投资金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泰慕士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

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4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泰慕士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2年8月23日对发行人增加自有资金资金

购买理财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保障公司生

产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对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泰慕士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二)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泰慕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泰慕士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泰慕士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

31日,泰慕士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

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泰慕士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3年6月21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5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泰慕士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无异议。

(三)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2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泰慕士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2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前述事项,并已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泰慕士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泰慕士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泰慕士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泰慕士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023年度,泰慕士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

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泰慕士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保荐机构于2024年11月28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6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泰慕士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况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答问询、安排约见、报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2023年7月19日,原保荐代表人王庆鸿因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委派孟超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7保荐总结报告书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泰慕士“英瑞针织服装二期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泰慕士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泰慕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8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宗贵孟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9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