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4证券简称:泰慕士公告编号:2025-033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
666号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780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33700股的71.09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77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433700股的71.020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433700股的0.07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33700股的0.07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433700股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33700股的0.0778%。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8367%;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179%;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4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77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7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8367%;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79%;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4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8367%;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79%;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4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5417%;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354%;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229%。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954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906%;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5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131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90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7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131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73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95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8367%;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79%;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4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6592%;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179%;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2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5417%;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855%;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7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桢一、鲁逸恺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