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5、7、8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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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卓、潘希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
了《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2:00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号金融城二期 A4幢 21 层 2105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储开荣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2%。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6年6月26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3263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534%。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82%,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0%;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38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3263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953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3648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916%,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83263809股,占公司总股本 47.9534%;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382%。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A股)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94760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0%;反对65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46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41098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157%;反对65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80%;弃权46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3%。
2、《关于公司 2025年度业绩公告与年度报告(H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94630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7%;反对65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3%;弃权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39798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18%;反对65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80%;弃权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1%。
3、《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94060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6%;反对660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6%;弃权47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40098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974%;反对65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80%;弃权47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6%。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94480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4%;反对667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9%;弃权36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38298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643%;反对667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77%;弃权36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0%。
5、《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92410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2%;反对689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6%;弃权3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17598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839%;反对689600股,占参与投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11%;弃权3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9%。
6、《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281%;反对6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640%;弃权47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8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46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600%;反对6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932%;弃权47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68%。
关联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
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7、《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92410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2%;反对688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3%;弃权3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17598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839%;反对688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17%;弃权3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3%。
8、《关于制定202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91870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2%;反对688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3%;弃权36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17598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839%;反对688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17%;弃权36700股,占参与投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王卓潘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