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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其监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1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

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2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审批

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与上述资料一并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内部审核程序;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3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证券部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10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

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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